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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实践中,会遇到个人独资企业是否能够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者参与诉讼的问题。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独立的法人组织要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是有投资人以其个人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不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不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与是否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是否享有诉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就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因为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所以,在实践中,当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享有权利的原告对他人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起诉;而当个人独资企业作为需要承担责任的被告时,原告可以对企业和投资人一并提起诉讼,以保证自己的权益最终可以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