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对蒋某等四人在去哪儿网团购的酒店入住券被网站单方取消产生的纠纷进行了开庭审理。2014年11月,去哪儿网发布了18元入住某酒店1晚的团购商品,蒋某等四人共团购了7800份,后来去哪儿网称员工将价格标错,单方冻结了该7800份团购券并进行退款。
网站单方取消订单的事情近年来屡屡发生,去年4月苏宁因优惠券门槛仅为0.1元单方面取消客户订单,2014年亚马逊单方取消促销价94元的扫地机器人的订单,2013年京东商城单方取消促销价为59元的导航仪的订单,2011年当当网单方取消客户在少儿图书促销活动中的订单等等。网站以极低的价格促销商品或服务,随后又以工作人员失误、价格过低单方面取消订单,这样的行为引起了消费者的极大不满,有些人因而拿起来法律的武器,那么法律上如何评价这种行为,消费者的利益能否能够得到保障呢?
一、购物网站不能以重大误解为由,单方撤销订单
购物网站面对这种价格乌龙一般会主张存在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但是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商品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在价格乌龙事件中,网站仅仅单方面宣称员工对商品或服务存在标错价格的失误并不构成与消费者之间的重大误解,其不能以企业内部的问题作为拒绝继续履行与消费者之间合同的理由,即便真的存在员工操作失误也不能撤销订单。对于网站由于价格设置太低而撤销订单的说法更是毫无依据,因为从电子商务促销的常态看,购物网站往往采用低价促销的方式来吸引公众的注意力、提高自己的被关注度,其选择采用这样的营销方式必然要承担低价促销可能带来的风险,否则的话就有虚假宣传的嫌疑。
二、消费者能否以促销价获得商品,法律上尚未定论
面对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有些法院认为,以“误标”的低价进行交易不符合公平原则,所以消费者无法以该低价获得商品或服务。例如,在去哪儿网事件中,一审法院认为涉案酒店的均价在100元以上,即使设备较为简陋的旅馆入住价格也远高于18元,如果团购者以18元的团购券享受的酒店入住服务,其给付的金钱和接受的服务会出现严重的不对等,这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蒋某等四人要求用团购券入住酒店的请求。但是笔者认为,既然网站将低价作为营销方式,成本就不应是作为衡量交易是否公平的唯一标准。
但是,也有法院认为,网站确认了消费者的订单,网站和消费者之间就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网站没有权利单方决定停止交易。如,在当当网单方取消客户在少儿图书促销活动中的订单的纠纷中,法院认为网站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买卖合同在网站确认订单时就已经成立,合同成立后网站有按照合同约定给消费者发送货物的义务。但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购物网站展示商品、服务和价格等信息属于要约,消费者下单的行为属于承诺,也就是说消费者下单后合同就已经成立,网站就有按照约定发货的义务。虽然一些网站会在使用说明等中规定其展示商品的信息是要约邀请,也就是说要等到网站确认订单后合同才成立,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属于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诚信是企业得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如果购物网站只是想通过低价促销赚取公众眼球,事后又出尔反尔单方取消订单,势必会影响其在公众中的形象,进而影响企业健康的发展。而消费者面对这样的事情完全不必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公正、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