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在我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指公司的正职行政负责人,如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等。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依法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的行为可以视为公司的行为,该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是有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需要自己承担责任,有时还需对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必要了解其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部分
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但是当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时,法定表人就需要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在通常情况下还具有股东的身份,因此当其作为股东、发起人、高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对本公司或者其他公司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除应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或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责任;作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部分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需要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当这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法定代表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另外,通常单位以自己的意志和名义实施的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会构成单位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单罚制即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或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双罚制是指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掌握公司事务的负责人、主管人员,一旦单位构成犯罪,其也很难独善其身。除此之外,法定代表人当然需要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这些犯罪涉及的具体罪名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权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逃汇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