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钱后是由借款人独立偿还还是夫妻共同偿还呢?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借款时夫妻关系是否成立为分界点,将债务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结婚后所欠债务两种情形,下面分别介绍各种情形下债务的偿还主体。
婚前的个人债务
结婚之前丈夫甲向朋友丙借了一笔钱,如果结婚后甲有财产可以还债,那对丙追回欠款不会产生影响。但是如果甲在结婚后没有财产能够还债,而甲的妻子乙有能力偿还,此时丙可不可以找乙来偿还这笔钱呢?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前的个人债务原则上由欠债的一方偿还,但是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能够证明借钱方将钱财用于婚后共同生活,那么该债务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也就是说,丙要是能够证明甲借这笔钱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话,就能找乙还钱。
婚后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
这里的婚后是指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以后到离婚之前的这段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结婚后丈夫甲以自己的向朋友丙借了一笔钱,原则上这笔钱应作为夫妻甲、乙共同债务处理的,即由甲、乙双方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妻子乙能够证明丙与丈夫甲明确约定了这笔欠款是甲个人的债务,或者乙能够证明其与丈夫甲已经约定了婚后各自获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丙知道甲与乙之间有这样的约定,那么对于甲欠丙的这笔钱,就应当由甲一个人还,而乙无需偿还。
对于婚后所欠债务的偿还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夫妻双方离婚了,而且在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中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对所欠的债务也进行了处理。如,对丈夫甲在结婚后向丙借的钱,在离婚时甲和妻子乙协商一致,由自己偿还这笔欠款。但是,后来甲生意失败,无法还钱给丙时,丙还可不可以去找乙还这笔钱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简单的说就是丙可以找乙还钱,因为甲、乙双方在离婚时作出这样的协商丙是无法表达意见的。如果甲、乙在离婚时故意让没有财产的一方承担债务以逃避债务的话,这样对丙来说就非常的不公平。但是离婚时做出的这种约定并不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如果乙还了甲欠丙的那笔钱,那么事后当甲有钱时,乙可以根据与甲之间的约定向甲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