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其意义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点:
1、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医疗及职业康复的权利,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2、能够保障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本人或其家属在生活发生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受工伤的劳动者或其家属陷入生活贫困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
3、保障了受伤害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对劳动者所做的社会贡献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工伤保险费是由谁来缴纳的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伤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劳动者自己还可以去查询工伤保险的缴费记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条、第4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16条、第17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劳动者所在企业不给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了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生活中呢,往往劳动者遭受一些损伤之后,会跟用人单位对于是否属于工伤,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上下班途中遭受了“车祸”、下班打扫工作场地时被物品砸伤等。那么我们看看什么是工伤,工伤基本含义是指因为工作受到的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下班打扫工作场地被物品砸伤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需要根据责任来判定,条例强调的是只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车主自己负主要责任,则又是另一番判定了。
那么又有人可能要问了,如果劳动合同中写明了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不需要负责,这样是否就无法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的工伤负责了?答案是不可以。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必须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这种规定属于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予以改变。因此,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概不负责,如果双方作出了这样的约定,则属于无效条款,是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