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疑成为劳动者的护身符,而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处于各种原因辞退员工的事情时有发生,稍不留意,就会触及法律警戒线,由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小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用人单位该如何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呢?对此,《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单方辞退员工的法定情形
1、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劳动者首先提出和用人单位首先提出两种类型。
此种情况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过错,同时双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没有特别约定的的前提上。用人单位可以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口头或书面通知劳动者,只需要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的解除,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种情况适用于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的情形。用人单位在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具有法定过错的前提上,依照法定程序通知劳动者,从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取得劳动者的同意。此种情形的解除,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单方预告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此种情况适用于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提前30日向劳动者本人送达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0日满,就意味着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不需要提前通知,随时向劳动者本人送达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支付一个月工资,从而解除劳动合同。这两种途径都不需要取得劳动者的同意。此种情形的解除,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经营性裁员,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此种情况适用于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一次裁员人数较多。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通知劳动者,从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取得劳动者的同意。此种情形的解除,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单方辞退员工的法定程序
针对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取得劳动者同意后,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相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就意味着劳动合同的解除。
针对第二种、第三种及第四种情形,其实都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不需要取得劳动者的同意,用人单位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具有法定情形的前提上,必须履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才属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很可能导致违法解除而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程序,《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然还需要通知劳动者,通常是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对于通知的方式,可以直接送达本人并让其签收。可实践中,劳动者拒签甚至不见人影的情况比比皆是,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带来了很大的被动。
对此,该如何对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呢?《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实务中可以参考《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问题》的复函的相应规定: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此种程序对用人单位来说,无疑费时费钱的,成本较大,但不依法解除又可能导致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双倍赔偿金的后果,这对用人单位依法解除过错员工的劳动合同来说,无疑是显失公平的。期待《劳动合同法》今后的修改中能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给予合理明确化。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但需要具有法定解除的条件,还必须履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违法解除的后果。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当然,支付赔偿金就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了,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三、用人单位单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续义务
当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还有一些后续义务必须完成,否则还可能由此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在保证企业有合法的规章制度并告知劳动者的前提上,在单方解除合同的过程中,除了要先通知工会,还要有证据意识,及时保存相应的证据,如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的证据,尽量避免口头形式的约定,从而一旦产生劳动争议,能最大限度保证让自己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