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工伤和工伤保险的那些事(二)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说到缴纳工伤保险的知识,包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未缴纳时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等内容。接下来,我们谈谈“工伤”发生后的一些争议应如何解决。

 

首先,劳动者应了解申报工伤的时效限制

工伤有时效限制

劳动者受伤之后,应在有效时限内提起申报,如若逾期,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将不予受理。《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责。

 

提起申报之后,对于是否属于工伤有不同主张时,由谁来提供证据呢?

对于是否属于工伤有不同主张时应由用人单位举出证据

我们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规定,受到伤害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用人单位举不出证据的,或者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如若对此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23条规定,受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结论的劳动保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家可能会担心,一旦工伤认定结论下了之后,即使劳动者还在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治疗费用会不会马上就被停掉呢?不是这样的,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最后,跟大家说几个不符合工伤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

工伤和工伤保险的那些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