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拓宽了企业融资的途径,也使民间资本有了更多增值的途径。随着这些便利而来的是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群众逐利的心理,采用各种手段将群众的钱放进自己的口袋,然后带着钱消失,这些企业或者个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即使法律追究了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他们将集资来的资金挥霍一空,群众的钱财便很难得到偿还。所以,群众在借款给企业或者企业负责人应注意辨别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的区别。
民间借贷是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个人间借款用于日常生活开支或其他非生产经营开支的也是民间借贷,但很难以这种行为之名行集资诈骗之实。故这里比较的民间借贷主要指个人将资金借贷给企业或者个人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这种行为将民间的闲散资金汇入到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中,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集资诈骗是集资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使用欺骗的手段获得较大数额资金的行为。这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个人财产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筹集来的资金不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由个人占有、使用、挥霍。
生活中,企业或者个人往往打着生产经营的幌子,用高回报、高利润吸引群众的注意,谎称其集资行为的合法性,甚至伪造一些政府的批文,用一些虚假的数据、资料让群众相信自己的企业有良好的经济效益,虚构一些实际上不存在的企业计划或者企业,让群众相信企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他们通过这些欺骗方式获得群众的信用,把群众的资金骗进自己的口袋。虽然有些欺骗方式很难辨别真假,比如其精心伪造的政府批文,企业的财务数据,但是其允诺的回报率是确定的,司法实践中,当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时,投资人就需要谨慎对待了。
另外一个区分民间借贷和集资诈骗的方式就是看借款针对的对象。民间借贷的对象一般都是特定的,而且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具有亲密或者稳定的社会关系,彼此间的借款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比如一个小微企业主,在最初创业的时候为了解决资金问题,通过向几个亲朋好友或者非常熟悉的人筹集一部分资金。而集资诈骗的集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往往不存在稳定的社会关系,更多的是根本不认识的陌生人。借款人会选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吸收存款的公告或者通过中间人等其他方式使社会不特定对象知道其吸收存款的消息。此时,涉及到的人数就很多,而且双方之间信息又不对等,出借人很难掌握自己资金的流向,等到发现对方携款潜逃时就为时已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