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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产品质量争议是买卖合同履行中常见、多发的一个问题,在出卖人交付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买受人该如何处理呢?有几点问题需要大家注意。

买卖合同履行中多现产品质量争议

首先要确定产品质量标准。如果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了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则根据该标准来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如合同中并无约定,但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提供了样品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如果根据前两种方式仍不能确定产品质量标准的,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确定。在确定了质量标准后,对照该标准则可确定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其次,质量异议应在检验期内提出。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检验期间,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则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则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这个合理期间应当综合双方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但总而言之,质量异议期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除非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才不受该两年异议期的限制。

质量异议应在检验期内提出

此外,为了避免合同双方约定的的检验期间过短,如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则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仍应根据前述合理期间来确定。

最后,在检验期内发现了产品质量问题,应立即向出卖人提出,此时要注意尽可能采取可证明的通知方式,例如快递的异议书、电子邮件、电话(进行通话录音)等,催促对方尽快解决质量问题。如果采取退换、修理等方式就可以完成合同需要的,可以通知对方限时退换、修理,并承担退换、修理费用。如果产品虽然存在质量瑕疵,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以要求对方减少价款。如果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合同中规定了详细的违约条款,可要求对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