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承包方必须要具有相应的法定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根据资质可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承包企业。
也就是说对于建设施工合同的承包方无相应的资质时,该建设施工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很明显,如果承包方没有相应的资质还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第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见本文第一段第二行),该建设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因为资质问题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已经通过验收,且验收合格,那么承包方依然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因为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另外,《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做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但是,如果在因为资质问题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未通过验收,那么发包方可以不用支付工程价款给承包方。除非承包方给发包方重新修复,并且修复的价款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如果修复之后依然验收不合格的,那么发包方依然可以不用支付工程价款给承包方。直到发包方对工程验收合格之后,则应当给承包方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建设施工合同的承包方需要资质的前提下,如果承包方没有相关资质还从事相应的建设施工活动,为了避免相关的合同纠纷,承包方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之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这样,该建设施工合同依然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