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关系到人民生活的衣食住行,不论是修路、住房还是工厂,建筑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了人民的切身利益。但我们的建筑市场还存在较多的不规范,导致一些建筑的质量未得到应有保障。
建筑市场的门槛名义上很高,实践中却不然。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确认了什么样资质的企业才能被允许承建工程。但现实中,不满足资质,但有工程施工技能的企业或个人又很多。所以经常可以看到下列现象: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借用他人资质承揽工程;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包工程后,为了赚取中间利润同时减轻自身负担,将到手的工程违法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甚至还有企业,靠出卖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盈利。这些现象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原本井然的秩序,也可能使得建筑工程质量存在隐患。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效的五种情形,分别为: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5、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很多时候,合同效力存在瑕疵的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方完成的工程也符合了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这种时候合同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工程价款又该如何结算呢?
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要分三种情形:
(1)工程一次性验收达标
此种情况下,若双方约定明确,尽管合同被认定无效,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若约定不明,则可通过鉴定或是直接按照市场价确定工程款。
(2)工程经修补后验收达标
工程未一次性验收通过,而是经修补后达标的,因修补而额外支出的费用由施工方承担。修补达标后,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若约定不明,则可通过鉴定或是直接按照市场价确定工程款。
(3)工程验收未达标或经修补仍未达标
此种情况下首先要确认工程质量不达标的责任方。质量不达标的建筑基本已经失去其价值,这时候就需要确认由哪一方或几方为损失承担责任。通过确认质量不达标的责任方,及各责任方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分配损失的承担。
简单来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工程价款主要是基于公平原则进行结算,若工程达标,就给你应得费用;若工程不达标,就由过错方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