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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培训协议中服务期限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传统的培训方式似乎不能满足高层岗位职员的工作需求,一些对企业高层岗位员工的专业型培训涌现出来。这些专业培训往往需要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为了留住这些自己花大代价培训的员工,往往需要在培训协议中约定好服务期。

签订培训协议时,双方会约定一个服务期限

培训服务期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培训,签订培训协议时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

一旦在培训协议中约定了服务期限,那些接受过专业培训的员工如果在服务期限内离开公司,就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如果没有在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限,用人单位为员工培训支付了相当大的培训费,员工却在培训结束之后就离开了,用人单位将损失巨大。

所以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员工违反培训协议约定在服务期内离职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培训费的数额。即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约定服务器内应正常调整劳动报酬

另外,《劳动合同法》对可以约定服务期的培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中所指的培训是专业技术培训,一般包括对员工实施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所以对于一般的上岗前业务培训,不能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是不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此外,一般公司对于带新员工的老员工采用的是津贴或者补助,这些走的是工资程序,不能认定为是专项培训费用。因此不应该限定服务期限,从而也不该约定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