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不免要签订各类买卖合同。如无特殊情况,必须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相应的义务。但是有些情况下,合同当事人明知另一方已无履行能力,例如经营情况严重恶化,那么当事人是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呢?
有案例显示,一家五金厂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五金厂应在合同生效后的2个月内向该贸易公司交付200吨货物,收货之后3日内,贸易公司应一次性付清货款。但合同订立后没过多久,五金厂负责人从其它途径调查得知该贸易公司的经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并且负债累累。五金厂负责人因此很矛盾,如果按期送货,担心对方付不起货款;如不履行供货义务,又担心对方告己方违约。
其实,五金厂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不安抗辩权,即是附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危及到自己债权实现时,有权中止自己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并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的;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所以根据上述案例显示,贸易公司因经营状况恶化,已经负债累累,确无履约能力。五金厂只需举证证明这一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
但是,行使不安抗辩权应按照程序来办,而非自行处理。如果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否则,对方可以反过来告其违约。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且不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