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小编的朋友徐某碰上了一件烦心事。徐某前两年自己创业,开了一家小装修公司,由于之前累积了部分客源,所以生意还算是还过得去。就在不久之前,徐某又接了一个单子,是给某家新开业的子公司进行装修,在双方前期协商的过程中,对方负责人拍着胸脯跟徐某说,只要把材料和设计图纸准备好了,便可以签合同。因此,徐某便开始着手进行设计和相关装修材料的采购,但就在所有东西准备的差不多的时候,该公司却和其他装修公司签订了合同,这让徐某有了一种被戏耍的感觉。徐某因此遭受了不小的损失。
其实生活中难免会遇见这样恶意磋商的行为,许多当事人误以为合同还未签订,便没有办法索要赔偿。其实不然,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所以,按照上述条款就可以看出,徐某是因为对方负责人许诺一旦准备好所需材料和设计图纸便签订合同,才会着手准备物料和设计图纸,但是最终该负责人却没有雨徐某签订合同,而是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这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并且给徐某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上述情况属恶意行为,但还有另外一种非恶意违约行为,即合同履行期间,因为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呢?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以及社会异常事件三方面。
这种情况下,依照具体情形可不承担或承担部分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因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