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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货物交付之前的损坏风险由谁承担?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签订买卖合同后,标的物还没有交付却发生损坏的情况。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损失究竟由哪一方承担。

货物损坏,应由哪一方承担呢

曾有案例显示,钱某想要向一家经销商于某购买800袋药材,双方商定,由于饲料从外地调来还尚未入库,钱某先支付一半的货款,待明天11点之前提取货物之后,再交付余款。可是,当晚下起了大雨,于某因为在家醉酒而未能对药材采取保护措施,导致药材全部湿透。钱某认为药材难以烘干,必然会霉变,遂要求更换药材。于某不同意,称钱某已经付了一半货款,买卖已成交,货物损坏应该由钱某承担,因而双方产生争议。

这个争议就涉及到买卖中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负担的问题。案例中的钱某尽管付了一半货款,买卖合同成立,但药材的所有权仍属于李某,并未发生转移。《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付就是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即占有的转移。显然,钱某跟于某之间不存在完成标的物交付。此外,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的一般原则之一就是“买方自己提货的,以买方通知的实际提货日期为交付。”所以,钱某跟于某约定“第二天上午11点之前”即为药材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但其间于某并没有交付药材,因而他们之间的买卖药材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

那什么情况下损坏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呢?

一般来说,货物未交付而损坏都是由出卖人承担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几种情况如下:

1、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

2、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损毁、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需要承担货物损坏风险的几种情形

4、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