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初步确认买卖双方对于房屋交易有关事宜可以开始进行的话,都会签订商品房买卖认购书。认购书签订之后,开发商应在一定期限内为购房者保留意向房屋,不再售予他人;而购房者则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就房屋的交易事宜进行进一步的洽谈。签署商品房买卖认购协议虽然不是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但也是开发商套住购房者的一种手段。
2014年有过这样一则案例,厦门的一位市民在购房途中就遭遇了“霸王条款”。通常来说,买家维权成本高,卖家违法成本低,所以地产商在买卖合同里设定“霸王条款”的事件屡见不鲜。但这位市民就没有妥协,当他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诸多“猫腻”之后,他提出要对购房合同做出修改,由双方平等协商合同条款。但是地产商拒绝并称“大家使用的都是这样的版本”。在协商无果地产商又拒绝退还定金的情况下,这位市民诉至法院。随后,地产商不得不退还了市民的购房款以及定金。在2016年7月12日,当地的法院还做出了判决,要求地产商支付占用该市民购房款及定金等的利息损失共计2000多元。这判决也算是给了房地产商一个警示,不能利用强势地位来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上述案例中,那位市民之所以能够分辨出不合理条款,是因为他本人具有多年消费者维权实践经验。但是还有许多并没有专业知识的购房者,小编在这里就说说,为了避免购房者落入开发商的“陷阱”,究竟该注意些什么。
首先,需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如果发现开发商尚未办理此证,尽量不要与之签订商品房买卖认购书,避免认购书发生效力争议。
其次,要开发商出示正式的、供签约之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目前,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均统一制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示范文本。这一示范文本考虑了购房者的利益,限制了开发商的“霸王条款”。
再者,需仔细研究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就自身关心的问题与开发商进行深入沟通,在得到了开发商明确的答复之后,再考虑是否与之签订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由于“定金条款”对购房者较为不利,因此购房者应尽量避免与开发商签订这一条款,而用“订金条款”替代。同时明确约定,如果是因为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有分歧而无法签署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返还全部订金。
最后要注意的一个点就是,要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而言,开发商的义务有按照认购书中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内容订立日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约定的时间同购房者进行洽谈;为购房者保留约定的商品房,不再售予第三人;约定当双方就主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时,得依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补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