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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房发现房屋质量有问题怎么办

 

对买房人来说,最害怕的就是买来的房子出现了质量问题。买房人投诉墙皮脱落、墙体开裂和隔音效果差等问题已是屡见不鲜,严重的诸如楼体不稳、房顶渗漏等则直接决定了房屋是否可以居住。

其实在验房时,买房人就可以排除一些可能存在的房屋质量问题。根据建设部最新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从2000年5月1日起,竣工验收不再由质检站担任,而是由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合验后,在工程竣工后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因此,住户可以参看相应的“两书一表”,同时自己要对房屋进行质量检查如墙板、地面有无裂缝;检查门窗开关是否平滑,有无过大的缝隙等进行目测,还要请专业的验房机构帮助检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是否合格等。

墙体开裂等瑕疵已经是屡见不鲜

如果验房时,发现了较大质量问题,买房人有权拒绝收房,并可以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如果是较轻质量问题,则可以按照约定的质量说明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

 

如果入住之后发现房屋质量有问题的话,该如何维权呢?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开发商要对所交付的房屋承担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如果购房者认为房屋质量有问题,且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得到证实,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到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可要求解除合同

具体来讲,《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秀负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它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