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网友来咨询小编一个问题,他之前打官司,后来在诉讼代理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跟对方和解了,现在诉讼代理人说要告他违约。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该网友李某住在本市的一个小区,在一天下班回家后得知楼下一家卖珠宝的店家在未对其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在李某北面的房间墙外以用电钻打眼固定的方式,竖起了一块非常显著的广告牌。李某对此很是生气,便去找到楼下的店家进行理论。店家就说,他们打眼安装广告牌是经过小区物业同意的。于是李某只能去找物业,但小区物业却又告知他物业并没有同意店家安装广告牌的行为。李某认为两家在“踢皮球”,于是联系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对卖珠宝店家进行起诉,该律所指派维权专员杨某代理此案,要求卖珠宝的店家拆除在其房屋墙体外加装的广告牌,且赔偿相关损失。李某楼下的这家卖珠宝的店家得知他被起诉之后,便找到李某提出和解的请求,李某见其态度诚恳,并且赔偿的数额很有诱惑力,便在未来得及告知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和对方和解了。事后,代理人杨某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未告知自己,便擅自和对方和解,属于违约行为。
这类事情在生活中时有发生,那是否需要按照约定赔偿代理人的损失呢?答案是不需要。代理人无理由要求被代理人牺牲自己的利益承担更大的诉讼风险,或因此要求被代理人赔偿代理费。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但凡含有诸如“当事人如有接受调解、和解、终止代理等情形与代理人协商一致,否则便赔偿代理人相关损失”的约定,不仅侵犯了委托人的诉讼权利,还加重了委托人的诉讼风险,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有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视为无效。
一般来说,个别代理人会利用被代理人法律意识不足这一点来订立一些无效的条款,所以作为被代理人在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犯的时候,应多咨询专业人士,寻求靠谱的支援,不能听任代理人的一面之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