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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工作交于第三人,发生质量争议谁担责?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法律规定的承揽合同内容应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如果承揽人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则需要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61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发生承揽人把工作交给第三方完成的情况。法律对此有规定,辅助工作可以交由第三方,但是主要工作必须要经定作人同意。

与服装质量有关的承揽合同纠纷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A公司向某厂家定制300套演出服。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厂家按照A公司指定的布料、样式和尺寸制作演出服300套,每套500元;分两次交货,4月底前交160套,5月15日前再交140套。A公司交定金3000元,之后每次交货后,A公司都要在5日之内支付相应货款。在第二批演出服到货之后,A公司发现与第一批交付的衣领和袖口的样式有很大差别。协商过程中,A公司发现第二批演出服由另一家服装厂家生产,因此感到非常不满,遂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承揽厂家赔偿损失。厂家则辩称,服装本身没有质量问题,可以返工重做,但是不接受合同解除以及赔偿事宜。

但是《合同法》第253条有明确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本案中,作为承揽人一方的厂家未经A公司同意,擅自将演出服定做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承揽人将工作转交给第三人,发生质量异议应担责

因此我们发现,承揽人无论将何种工作交由第三人,都需为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