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会有开发商将减免物业费等条款置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这是因为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开发商将房屋交付购房者之前物业服务费用也是由开发商缴纳的。有时物业服务公司就是开发商控股公司或子公司。开发商就看起来是可以左右物业服务公司,甚至有权减免物业服务费。
但上述情况都是实践操作给予的假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开发商和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不可能为物业服务公司约定义务的,有关物业费减免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公司是没有约束力的。
从法律角度上来看,物业管理与房屋买卖是两种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但是在实践中两者的界限有时非常模糊,很多开发商在建设与营销过程中,就物业管理方面进行了不少运作和宣传,给人感觉物业管理工作很像是这个楼盘的售后服务一样。更有甚者,很多开发商在售房广告中将物业管理也作为一个卖点大力宣传,有些开发商在促销活动中还将优惠、免收物业管理费作为一种促销手段,甚至还将物业管理费、服务的条件等都写入了房屋买卖合同,即小编第一段描述的情况。
这些都会给业主造成错觉,因此认定物业管理活动是房屋建设、销售的一部分。所以一旦房屋质量有问题,售后诉求又被开发商消极对待时,业主就会选择拒缴物业管理费来抗争。
由于目前我国物业管理行业起步不久,真正市场化竞争与运作、发展的格局远没有形成,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往往极度依靠开发商,与开发商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确实是开发商的一个部门或者有其他的资产纽带关系,房屋质量若有问题,业主应该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这类做法可以理解为债务抵消。但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缺失是单纯的两个民事主体,则它们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互相之间不应为对方承担民事责任,故而业主从法律上来说是不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为开发商前期的建设质量等问题负责的。
总的来说,如果有前期房屋质量遗留问题,业主可以通过保修服务来解决,解决不了的可给开发商施加压力,但无法要求物业为其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