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几年来,因毒奶粉、毒大米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食品安全意识逐渐深入到人们心中,“吃的饱、吃的好、更要吃的安全放心”的观点已经成为从政府部门到普通民众的共识。食品安全也已成为衡量民众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食品安全,其核心固然是食品本身的质量与安全,但是不容忽视的是,食品包装作为“特殊的食品添加剂”,其质量与安全也极大的影响着食品安全。目前市场上食品包装存在诸多乱象,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食品安全,必须予以重视。
一、山寨食品的泛滥
许多知名、畅销食品都遭遇过市场上的恶意竞争或者他人的搭便车行为,各种各样玲琅满目的山寨食品充斥着卖场。消费者在购买后,往往面对手中的商品哭笑不得。明明是想买“脉动”,却买到了“脉劫”,明明是想买“六个核桃”,却买成了“六小核桃”。山寨食品虽然在质量上无法与正品相提并论,但包装却可以假乱真,消费者稍不留意便会被误导欺骗。此外这些山寨商品大多数属于三无产品,即便其标注了厂商名称、厂址等信息,也往往是虚构的并不存在的企业,其产品质量自然难以得到保证。山寨食品严重扰乱市场持续,其外包装可能侵犯其他企业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其产品因存在质量问题,损害消费者健康,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二、不实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
食品出厂必须真实的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但一些生产企业为了达到销售目的,投机专营,将保质期短的新鲜食品生产日期滞后标注,保质期相对较长的又擅自延长保质期限。食品本身固然不存在质量问题,但因为其标注了不实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消费者在食用过了保质期的食品后,也会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失,甚至引起食品安全问题,该行为同样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三、冒用认证标志等虚假标示行为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认证、国际ISO22000食品,不少食品大打认证牌,或是炒作一些“纳米”、“富硒”等时髦概念。往往标注这些标志的食品,其价格也会较同类商品更为昂贵。但并不是所有的食品都可以标注此类标识,认证标志是质量认证机构准许其认证产品质量合格的企业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的一种专用质量标志,例如“有机食品”等标识即需要国家农业部认证委的认证证明,而使用“富硒米”等概念也需要要有食品成分分析的相关证明。不少厂家为了提高产品竞争力,随意使用上述标识或宣传,不仅欺骗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同业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有毒有害的食品包装
食品包装材料实际上相当于一种“隐形添加剂”,生活中很多包装材料都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但由于这些有害物质的释放和迁移大部分是隐、慢性的,不为人察觉,有的还需要一定温度、湿度等条件,因此往往被人忽视。一方面,我国食品工业分散,许多食品加工的小企业因生产条件的限制或经济利益使用不合格的食品包装材料,导致了食品污染。另一方面,部分商品如酒、茶叶、月饼等,企业为了追求礼盒高档、华丽的效果,往往使用一些复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也加大了食品污染的风险。暗藏“杀机”的食品包装,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使用该包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要保证食品包装安全,治理食品包装领域存在的乱象,首先需要完善监管制度。我国要求所有的食品企业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但在包装企业中,目前只对塑料包装企业实行了市场准入制度,而对陶瓷、玻璃、金属、橡胶、竹制品等种类繁多的食品包装材料,大部分仍未实行或强制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应逐步完善各种食品包装材料的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入口关。其次,需要质检、食品、工商、卫生等管理部门严格执法,加强执法力度。在欧美、日本等国家,食品包装等同于食品,生产环境要求和处罚依据一致,在我国,也应将食品包装的要求逐步提高到与食品本身同样的高度。此外,要提高消费者和企业的维权意识,通过民众的参与净化市场。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食品生产、销售者提起诉讼。对于合法经营者而言,如果其他企业使用的食品包装侵犯其知识产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应勇敢的举起法律武器,向该行为说不。目前,点击律法律平台上线的知识产权诉讼服务产品,可以充分满足企业的维权需求,为净化食品包装市场,保障食品安全奉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