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更多的人将防范风险的注意力放在了施工上,却忽略了诸如建材买卖、设备租赁这些法律行为中隐含的风险。加之管理操作流程的普遍不规范,挂靠施工现象普遍,由此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
以建设工程中的买卖合同纠纷为例,很多时候,建材商将建筑材料卖给施工方,出于操作便捷的考虑,供货单上只有工程负责人或现场工人的签名,没有单位签章。但这种情况下,一旦产生纠纷,建筑公司就很可能以公司不存在此人,未实际收到货物为由推诿责任。
那么,建材供应方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签订买卖合同时的签章应由相应单位盖章,加盖公司的法人章或合同专用章,避免自然人的签名。如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如上文所述,买方公司以不存在此人、未收到货物为由抗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法庭会要求卖方证明合同签订人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若举证不能,买方将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如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建议保留双方往来函件、聊天记录、汇款记录、送货单等,确认买卖事实。
再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质量异议、供货不及时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停工等,建议通过发书面的函件提出质量问题、供货不及时等问题,并保留函件复印件、快递面单、妥投的截图等。
最后,无论是初次交易还是长期合作,建材商都应注意建筑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商业信誉,要求负责联络、签订合同的人员出具相应职务证明或授权证明。尤其是涉及金额较大的买卖,不要为了促成交易而盲目签约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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