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通常采用企业合同的形式来进行企业之间的资金流动与信息交流,能够有效降低风险,保证企业权益;但同时,合同中的风险也往往使得企业遭受意料之外的经济损失。本次,我们就来说一说主从合同及签署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主从合同
依据两个或者多个合同相互之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例如,债权债务合同与担保合同就是一组常见的主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合同本身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具有独立性。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所谓从合同,也称为附属合同,是指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从合同需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
简单举个例子来说:甲向乙借款,甲乙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丙与乙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对甲的借款提供担保。那么,在这个案例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则是从合同,构成一组主从合同。在这组主从合同中,如果因借款合同中的个别条款导致整个借款合同无效的话,双方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必然是无效的。这是出于我国《担保法》对担保合同地位和效力的原则性规定。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也就是说,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相反,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却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在上述案例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一般情况下,主合同无效,从合同自然也自始无效。
主合同无效情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主合同无效时,如何确保从合同有效?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规定有“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形下,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具有相对于主合同的独立性,当事人可以对主从合同的关系做出特殊约定。合同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同时还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因此,对主从合同之间的特殊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能独立,不会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在此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是主合同无效后承担的担保责任,其法律效力自然不受主合同影响。
综合上述所有分析,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只要明确在担保协议中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仍然承担担保责任,则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围绕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不论担保人是否有过错,均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为了以防万一,在拟定主从合同条款时一定要多加注意上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