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作为市场要素已经完全实现了市场化配置,员工为了实现自我更大的价值,流动性不断提升,这也使得作为市场主体的各类公司不断面临着员工跳槽所带来的压力。为把员工跳槽所导致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公司通常会选择在员工跳槽时与之签订各种离职协议。然而即使签订了离职协议,其效果还有待考量,我们不妨先来从“国美控制权之争余波——陈晓与国美控股之间的延续了6年之久的合同纠纷”来探讨下员工离职的相关问题。
2006年11月,国美并购永乐,陈晓以职业经理人身份入驻国美;
2008年11月,国美创始人黄光裕因商业犯罪被拘;
2009年1月,陈晓接任国美电器董事会主席;
2011年3月,国美控股公司与陈晓签订《协议》明确各项承诺;
2011年3月,张大中接任董事会主席后,陈晓辞去国美职务;
2011年5月,陈晓发表不看好国美的言论,国美随即提起诉讼;
2012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民事判决国美胜诉;
2013年12月,陈晓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2014年11月,北京市二中院再次判决国美胜诉;
2014年12月,陈晓再次上诉,北京市高院立案;
2015年4月,北京市高院裁定中止诉讼;
2016年6月,国美申请恢复审理;
2016年8月,北京市高院恢复审理此案;
2016年12月,北京市高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陈晓与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以陈晓败诉落下帷幕,陈晓因违反从国美离职时签订的《协议》约定的承诺义务,需要向国美全额退还《协议》对价款1000万元。民事判决书全文详见:http://www.51djl.com/document/0/2/591/64233ffd-86dc-4514-addf-8a408993419d.html。
离职协议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在对离职员工作出相应补偿后,对其言行的一种约束。当离职员工违反协议约定而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时,公司有权向其追偿。我们可以看到,陈晓败诉是由于陈晓违反了当初签订协议约定的“包括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在内”的承诺义务,向他人披露了国美的相关资料。
那员工离职时的协议应该怎么约定,应该包括哪些?离职协议从其内容和条款上无非可以归纳为两类,其一是基于某些员工所具有的特殊技能而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其二是基于员工所掌握的公司重要信息而签订的保密协议。然作为民事主体的行为,一般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既然是双方协商一致所订立的协议,法律都予以保护,但对于上述协议,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予以了特殊的规制,违反规定的,亦可导致无效。例如对于竞业禁止协议,我国法律即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对于竞业禁止,我国法律要求公司对员工给予一定的补偿,以维持劳动者即使在不劳动的情况下,也能够获得相应的生存资金来源,至于补偿标准,当地省人大常委会均通过劳动合同法细则的地方法规予以规定。同时,对于竞业禁止的期限也予以规定,一般不得超过2年。若有违反,竞业禁止合同无效。
对于保密协议,由于员工在工作中可能掌握的公司的信息,在离职后若泄露,则可能给公司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这类信息有的构成商业秘密,有的则不一定能构成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客户名单、财务数据等等。在陈晓与国美控股合同纠纷中,陈晓所发表言论中披露了对国美供应商关系、财务问题的质疑,违反了承诺义务,继而拉开了一场持久的诉讼战并多次上诉均无功而返。
因而,对于能够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公司应在日常工作中采取必要的措施,将其作为秘密加以保护,并且与员工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加以执行。如果在员工在职期间采取了上述措施,则在离职时,即使所签订的协议中不包含该等条款,员工离职后,亦负有保密义务,若有泄露,则可以按照协议追究其责任。而对于无法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的信息,但若大面积散布也的确会对公司的经营或社会评价带来影响的信息,特别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掌握的某些信息又该如何处理呢?通常在高管人员离职时,公司都会与之签订相关约束协议,并通过支付相应代价的方式(俗称“封口费”),限制其离职后的言行,一旦其违约即可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在陈晓辞去国美职务前,国美就曾与其签订协议并支付1000万元的对价款,这也就是媒体上所称的1000万元“封口费”。
“封口费”对应的封口的内容,也就是哪些东西不能说,是有例外的。比如,一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行为构成违法或者犯罪,或者其行为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如果离职人员在离职后说出了这些内空,则不属于违约行为,甚至可能是重大的立功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公司不可以此理由,认为其构成违约,要求讨回“封口费”。
陈晓与国美事件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国美胜诉,但关于陈晓返还国美1000万元的进度还不得而知。公司或者个人如果不重视离职协议的约定或履行,该类事件还将继续上演。那么通过我们上述关于离职协议的探讨,诸位不妨再慎思笃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