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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债,“假”离婚真的有用吗?

 

前几天受朋友之邀去参加了个企业家联谊会,闲聊的过程中小编发现了一个问题,觉得很有必要说说。

那就是关于欠债后夫妻离婚,财产全部给对方,自己身无分文或是干脆“跑路”。被欠债企业苦不堪言。大家普遍认为,已经离婚了,他名下都已经没有财产了,我能怎么办呢?

 

 

告诉你,有办法!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什么意思?

也就是说,法律上规定: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虽然是以个人名义对外欠款,但一般情况下仍然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二、虽然债务人夫妻已经离婚,但作为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他们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三、夫妻离婚将财产分割给一方,债权人可以主张拿已分割的财产来偿还债务。

四、即使夫妻一方死亡,还活着的乙方仍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当然,这里面是有例外情况的,比如:债务人欠款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配偶能够举证证明,债务人欠款未用于共同生活等,都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又对《解释二》进行了补充。主要是针对债权人与夫妻一方串通、虚构债务,以及债务用于违法行为进行了补充性规定。但总体来讲,正常经济往来中,夫妻一方虽以个人名义对外欠债,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已共同财产来承担还款责任。不论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不论是否在离婚时约定或者由法院判决了财产的分割,夫妻双方均要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前些年生意好做的时候,个别客户拖欠货款,企业或者不当回事,或者没有积极追讨。最近两年经济下行,欠款越来越多,企业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如果不把以前的欠款处理一下,两年白干了,利润都变成了欠款。

有多家企业告诉点击律,他们梳理应收账款,结果发现有些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有些已经“做好”了财产转移,欠款企业成了空壳,欠款人名下已经无房无车,认为这种情况下,法律已经无法帮助他们了。事实上,无论是欠款企业“金蝉脱壳”,还是夫妻双方假离婚做“财产转移“,都还是有可能通过诉讼追讨回来的,关键是要找到专业靠谱的法律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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