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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才有法律效力?

 

随着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录音证据等客观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院的庭审中。假如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了纠纷,怎样使用录音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录音证据一般是在对方不知道的情况下悄然搜集的,那么,这种方式得到的证据又有多大的法律效力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的种类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七种形式。今天小编所聊的录音证据,就是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证据表现形式。

关于录音证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也就是说对作为证据提交的录音证据资料被法院采信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录音证据资料被采信所需具备条件

 

条件一、提供录音证据的原始载体

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证据存疑,法庭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司法鉴定,对录音证据有无进行后期剪辑、有无增加、修改进行鉴定;对录音证据初始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对录音证据中声音进行同一性鉴定,以判定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客观真实。

条件二、录音证据不能有疑点

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条件三、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与录音证据相佐证

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除提供具有合法来源、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外,还要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来增加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录音证据的使用在实务中当事人存在以下几个误区

录音证据使用实务中存在的误区

误区一、误认为进行录音时需要告诉对方“我在录音了”。

殊不知,录音证据往往 “悄悄”的进行,如果明确告知对方我在录音,往往打草惊蛇,功亏一篑。那么,是不是“悄悄”形成的录音证据会不被法院认可呢?通俗的来说,“悄悄”录音时不能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进行偷拍、偷录,同时也不能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如果没有上述行为,一般认定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误区二、录音转发给律师后,手机中的就可以删除了?

NO!原始载体就是指录音时使用的录音工具,如使用手机录音时的手机、录音是用的录音笔等这个称为原始载体。原始载体在庭审中视为证据原件,开庭时需要使用原始载体当庭播放,当对方提出异议,法庭组织司法鉴定时,这个时候需要提供原始载体进行司法鉴定而非律师掌握的“传来”录音。如果录音转发给律师后手机中的就删除了,那么将处于不利地位。

误区三、有了录音,对方已经明确承认的事实不需要其他证据?

需要,需要,需要……,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如前述,录音证据的使用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仅凭录音证据难以让人信服,难以让法院认定录音中的事实时是客观真实的。如果仅有的录音证据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证据时,那么就将自己置于非常不利的位置,面临败诉。另外录音证据往往受时间、地点等局限性,往往只能“呈现”事件的一面或几面,不够全面反映事实。而法庭是全面审理,所以有录音证据的同时需要有其他的证据资料一起证明,这样才可以更加“稳妥”将事件全面、客观的呈现在法院面前,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录音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最后小编再强调一点,录音证据过程一定不能有中途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