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本《解释》共四条,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这份关于夫妻债务纠纷的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引起了极高的关注度,《解释》发出后,各个媒体都争相解读,朋友圈、微博等都在不断的发文及转发,总体来说都在从审理法院角度阐述针对夫妻债务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对于《解释》的简单的解读如下:
这份《解释》最大限度的解决了夫妻双方串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问题(假离婚)及夫妻其中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利益的问题,以最高院的表达方式即是——二者权利保护的“最大公约数”。然而,《解释》的规定本身实际上对于债权人来说,显然是更加“不利”了!
夫妻债务纠纷的争论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从《婚姻法解释(二)》的第24条的讨论,到《婚姻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这些对实际的审判都没有太大的变化,直到新《解释》的出台,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举证责任重新做了分配,债权人应承担的风险有了显著的增大。原《婚姻法解释(二)》的第2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意味着只要是夫妻,就推定为共同债务。而补充规定中说明,明确的个人债务、一方虚构债务、一方赌博吸毒等所负的债务,都不属于共同债务。这个补充规定的意义变化不大,实际法院审判中也会对这些债务进行区分,并且也需要由债务人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提供证据。
而本《解释》的出台,却是直接将举证责任转移到了债权人的身上。《解释》中,对于属于是夫妻债务的判断,包括了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一方的追认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这些债务的判断,从举证责任上看,共债共签的债务需要债权人提供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借条、欠条、对账单等证明材料;一方追认的债务需要夫妻一方对债务予以承认、追认;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债权人对债务属于家庭生活需要予以证明;而对于其他债务,也需要由债权人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予以证明。直白点说,就是如果债权人没有办法证明债务与夫妻双方都有关系,夫妻另一方就无需承担债务,则无法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债!
对于这种情况,债权人应当有所警醒,提高风险意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需要采取哪些防范手段呢,点击律在此提醒您一定要关注。如您对自己的债权不提高保护注意力,到债务人没有能力还款的时候,就追悔莫及了。点击律常怀的一个理念是在悬崖边上设栅栏,而不是在悬崖脚下放救护车。因此事前的风险防范尤为重要,如果确实已经产生纠纷了,以下这些方法也能为您提供保护伞。
一、借贷纠纷案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取证
1、借款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注意
当有亲朋好友向您借款时,一定要有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不要因为对方给出了高额利息,而受到的诱惑;也不要因为亲朋好友的鼓动和口头的保证,就轻易借款。要对借款人能不能还款,有没有履行能力进行鉴别、考察。
建议在借款时,要充分了解借款人基本情况,除一般需要注意的身份信息、还款能力等,还应考虑借款用途、婚姻状况、家庭情况等等。
——对借款用途进行询问,如用于家庭生产经营等情况,可在借条中写明。
——在借条上,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写明身份证号码,并按手印。
——如果对方有共有房产、车辆可以进行抵押的,一定要去相关登记机构做好登记。
考虑到借款人不愿双方签字的情况,或客观条件无法由夫妻共同签字的情况,建议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将夫妻另一方也加入到债务中来。
——汇款时,将款项汇入对方配偶的银行账户内。
——将借款情况向对方配偶予以告知。
2、借款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手里可能只有一张对方以个人名义签字的借条,这时候如果出现债务人有拖延还款、拒不还款甚至逃债的可能时,一定要及早进行防范。
——债务人拖延还款的,最好与对方及夫妻另一方耐心沟通,这时可以留心,在催款时,保留通话录音,微信对话记录等等。如您保留了向债务人的丈夫(妻子)催款的录音证据、微信证据等等,也可以保住对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债。
——债务人拒不还款甚至逃债的,可以向夫妻双方发送催款函,律师函,债务确认函等,如另一方签收并追认的,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
如对方已经明显有不还款的可能时,债务人很有可能将自己名下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并离婚以逃避债务。在起诉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保留债务人将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证据。
如:购买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等。(如债务人因生活需要,将借款等用于这类事物,可以直接推定为属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无法明确认定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需要由债权人进行证明。在这个情况下,建议可以从多个角度切入,对共同债务予以证明。
如:将借款汇入对方配偶的账户内的汇款凭证;借款人将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经营的凭证等。
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取证
1、合同履行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注意
在合同签订时,除要了解对方对于合同约定事务的履行能力外,还要对对方的总体信息进行把握,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公司,了解公司的经营规模。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微型企业,通常来说,实际上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经营,在此情况下,为保障应收账款能够收回,建议对以下几点进行注意:
——如是个体工商户的,在签订合同或订货单时,要求夫妻双方均签字。
——如客观原因无法共同签字的,在业务交流时可以与对方夫妻双方均进行沟通,保留通话记录、微信记录等。
——发货时可以在货运单上注明对方配偶的名字(真实姓名)、对方配偶的电话。
2、对方违约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
如对方购买货物或服务后,出现了拒绝付款的可能的,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的,需要及时采取相应处理办法。
如经催付后,对方以各种理由逃避,且出现转移财产迹象的,要及时与对方双方进行沟通。
——如通过微信、电话等对债务人及其配偶进行催收
——如是公司盖章的,在协商时,可以要求对方实际经营人夫妻双方均做为保证人签字。
在发生诉讼时,可以搜集以下证据,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由债务人配偶签收的货运
——债务人配偶在合同内留存的电话号码
——滚动结算时,前期汇款由债务人配偶汇款的凭证
在证据准备时,不要拘泥于固定方式,比如夫妻双方曾经共同作为原/被告因同类业务事宜进行起诉或应诉的案件资料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
以上是对债权人进行债权保护事前及时候风险把控和事后补救方式的建议。许多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或在进行货物交易时,不能对交易相对人的履行能力进行准确的鉴别判断,又不注重前后的证据材料的保存,到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再进行追诉,根据新的《解释》的规定,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债权人应当对交易风险予以重视,在事后产生纠纷时也能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不过,如您或贵司遇到债务纠纷或诉讼争议,也不用太担心,点击律能够为您提供一站式咨询、诉讼服务,量身定制打造属于您的纠纷解决方案,保护好您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