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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捷豹路虎案看汽车外观设计保护
2019-04-23
作者:淡墨
2019年3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铃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达畅陆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江铃公司生产、展示、预售、销售,达畅陆风公司展示、预售、销售的“陆风X7”(产品型号为JX7200和JX7200L)车型汽车构成对捷豹路虎公司生产、销售的“揽胜极光”车型汽车的不正当竞争,并判决江铃公司、达畅陆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路虎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驳回了捷豹路虎公司对江铃公司、达畅陆风公司著作权侵权的诉讼。
标签:
外观设计
、
著作权
、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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